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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营销的案例分析论文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中,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微信营销的案例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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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营销的案例分析论文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明确提出“我国中小企业有灵气、有活力,善于迎难而上、自强不息”,强调“中小企业能办大事”。10月份,我国中小企业生产指数为50.7%,连续6个月处于扩张区间;中小企业出口指数为51.9%,连续7个月处于景气区间。中小企业总体保持平稳扩张状态,为中国经济稳增长、调结构、强信心奠定了坚实基础。微信营销的案例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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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改,对见义勇为奖励工作进行了专章规定。特别是,结合近年实践,为更大力度倡导和肯定见义智为,第十九条在原条例对牺牲或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的基础上,将没有牺牲或致残但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也纳入奖励范围,明确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其实际贡献和社会影响颁发一次性奖金,加大了奖励力度。此外,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还补充明确了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本地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办法等内容。《微信营销的案例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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